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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五大条款涉及食品追溯

  • By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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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28 17:47:55

 2015年1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作为每天沉浸在食品安全追溯领域的小编,自然免不了第一时间研读了这部实施条例草案,发现其中有5个条款涉及食品安全追溯,现在小编将它们找出来了,希望大家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修定意见,共同规范食品安全追溯行业的发展。

  涉及食品安全追溯的5大条款

  我们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的《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具体条款为: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我们知道,一部法律条例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因此,在本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修订草案中,对于食品安全追溯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从食品生产经营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与食品安全追溯相关的主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规定了食品安全追溯的法律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实现食品可追溯

  第六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高风险食品种类和较大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逐步推行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信息化手段采集、记录生产经营数据信息。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相关特殊食品注册和备案,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稽查,依法处置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导致食品不能被追溯的;

  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仔细研读这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我们会发现,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贯彻了《食品安全法》的“四个最严”要求: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对相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点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食品安全基础性制度。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

  二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草案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贮存和运输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制度,强化了食用农产品经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品经营、农村食品安全保障等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草案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上下级职责划分,完善了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强化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了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和证据方面的相互衔接,增加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四是强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快速检测方法评价等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加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

  五是强化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草案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裁量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设了故意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案件移送期间相关行政处罚的要求。

  作为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的一环,国家食药总局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体现我国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这对提要我国的立法质量,激发全社会共同关心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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